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应当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