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文物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应当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