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历史资料、考古资料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可能集中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十日内,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如需发掘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不得进行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