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规模化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