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