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五十条已修改城镇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