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城镇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