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二)向城镇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工业废水;(三)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四)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