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达标排放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缴纳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水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