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村民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义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