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安排专项经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