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的施工图抗震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承担。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抗震审查,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