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