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质量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灾害评估鉴定,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超出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