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