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