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宗教事务部门、寺院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寺院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