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寺院教职人员有危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一般教职人员的,由寺院管理机构建议认定其身份的佛教协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是活佛的,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