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由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有多个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流通市场(以下简称商品交易市场),其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