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城镇规划擅自调整、变更或者不按规定招标投标和不实行听证、不按规定时间公布的;(二)对建设项目和城镇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审批无故拖延、刁难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