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卫生第三十六条有效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摘花果,损毁树木、草坪、花坛;(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四)在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窗外悬挂物品;(五)在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放养禽畜、打晒粮食;(六)运输固体、液体等物品时遗撒、泄漏;(七)损毁消防、电力、通信、供排水、环卫、路标路牌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