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适应紧急预警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在城镇规划区内批准的土地上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的,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城镇规划区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