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民族聚居地划定民族特色建筑风格保护区。

白族建筑风格保护区的建设标准包括青瓦、白墙、坡顶、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立面等,具体规范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民族特色建筑风格保护区的具体规范,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