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有效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二)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属城市规划拆迁冻结通知书时效范围的;(四)被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房地产;(六)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内容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期间的房地产;(七)权属有争议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