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的房地产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