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设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