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时限办理登记备案、办证等相关业务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