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一)、(二)、(四)、(八)项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转让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2%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