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委托代理销(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代理销(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