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