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六条有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