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林木的,由林业和园林部门责令补种树木或者赔偿损失,没收擅自砍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擅自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