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在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