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