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以及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