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行为第八条已废止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