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行为第十三条已废止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其价格水平超过政府已公布的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利润率、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属于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