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定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

(二)不按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中标人的;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

(五)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或者最高限价的;

(六)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行政违法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