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