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七条有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