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有效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