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