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