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司法、国土、国资、物价、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广电新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