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家庭保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救援、临终关怀;(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五)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活动;(六)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