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家庭保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救援、临终关怀;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

(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

(五)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活动;

(六)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