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应当与经济计划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