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进入成本;为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而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并可按有关政策实行加速折旧。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