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