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对自愿接受戒毒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吸毒成瘾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其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