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文化、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对上述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