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应当建立科协。县级以上科协由所属学会、专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学会)和下级科协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业务指导;科协对所属学会进行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科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