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妨碍科协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二)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协经费的;(三)损毁、侵占或者擅自调拨科协及其所属学会资产的;(四)侵害科协及所属学会名称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