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九条已修改典当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